当前我国社会大众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期待
樊浩
摘要:调查表明,当前我国大众意识形态已经出现从多元走向二元聚集的趋向,进入价值共识生成的敏感期和关键期。“价值共识”的生成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共”于何?如何“识”?“价值”何以合法?基于八年来持续三次大调查信息,本文的立论是:“共”于“伦理”;“精神”地“识”;在民族文化家园中合法。当前我国社会大众的价值共识有三大意识形态期待:期待一次以“我”成为“我们”为主题的伦理觉悟;期待一场以“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为价值的精神洗礼;期待一种“还家”的努力。具体内容是:保卫伦理存在,进行关于国家、家庭、集团的伦理意识的再启蒙;扬弃“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的理性主义伦理观和伦理方式,进行社会、国家、家庭三大伦理实体的“精神”建构;回归民族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的家园,建构价值合法性。三大期待凝结为三个理念:保卫伦理;蓬勃“精神”;回归“家园”。
关键词:价值共识意识形态期待伦理精神传统
导言从多元到二元聚集:大众意识形态的十字路口
长期以来,我国大众意识形态领域似乎处于某种“多”与“一”、“实然”与“应然”的两极紧张之中。一方面,关于大众意识或思想文化“多”的“实然”判断——多元、多样、多变;另一方面,“多”中求“一”的“应然”努力——凝聚价值共识、建立核心价值观。“应然”努力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不证自明:主观性、个体性、多样性的大众意识如果不能生成价值共识,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如果长期休眠甚至缺场,民族精神必将涣散,社会必将因失去文化凝聚力而分崩离析,从而陷入哈贝马斯所说的“合法化危机”之中;遭遇西方“全球化”意识形态“一”的强势攻略,大众意识形态“被化”的危险已经不仅理论而且现实地存在,这种情势无疑确证并推进“一”的紧迫性。
两极紧张必须解除,否则价值共识难以建构。解除的学理根据在于:“多”与“一”的矛盾与统一,不仅是意识形态现实和意识形态追求,而且是人们对于意识形态发展规律的战略反应。如果认为“多”中求“一”是应然,就必须肯定“多”中之“一”的存在是实然,并将这种实然作为必然把握,由此才能达到所谓“乐观的紧张”。“乐观的紧张”的要义在于:“多”中求“一”的价值共识,不仅体现而且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发展的规律。
“多”中求“一”的价值共识的生成,不仅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使命,而且是大众意识形态的天命。意识形态之谓意识形态,语义重心不在“意识”而在“形态”,其真谛是在对“意识”的个别性与多样性承认的前提下,进行“形态化”的努力。“形态”有两个维度。一是自发意识的自觉文化类型,如政治、法律、伦理、道德、艺术等;二是个体意识的社会同一性或社会凝聚。“形态”的真义,一言以蔽之,是大众意识的同一性。“多”中求“一”,“变”中求“不变”,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和应有之义和发展的规律。由此,必须将意识形态思维的重心由对“多”的承认转向对正在发生甚至已经发生的“一”,即价值共识的追寻。意识形态与价值共识之间的深刻关联,在“意识形态”概念的首发者——拿破伦时代的安东尼·德拉图·特拉西“观念学”的原意中已经蕴涵。当代英国学者伊顿格尔将意识形态的特质和功能系统地概括为六个方面:统一性、行动取向性、合理化、合法化、普遍化、自然化,其中,赋予内涵可能存在巨大差异的群体或阶级以“统一性”是首要特质,由此形成一套以行动为取向的信念,从而使社会利益和政治统治普遍化和合法化。[①]虽然这种统一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普遍性和合法性不断受到质疑,以至引发曼海姆关于“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的区分[②],但是,只要承认意识形态没有终结也不可能终结,它之于价值共识生成的直接和深刻意义便不可否认,因而必须受到足够重视和严肃探讨。
关键在于,大众意识形态中“多”中之“一”、“变”中之“不变”的生成,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积累和积聚到一定阶段,便由量变转换为质变。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点,是价值共识生成的高度敏感期,这个高度敏感期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对大众意识形态实施干预的最佳战略机遇期。如果不能敏锐地洞察和把握这个转换点,无疑将错失价值共识建构的意识形态机遇。有证据表明,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激荡,这个重大机遇期正在悄悄来到。
当前我国大众意识形态发展的态势到底如何?在“多”与“一”的思想文化行程中到底达到何种状态或阶段?第一次全国性大调查(数据库一)发现,既不是简单的“多”,“一”也没生成,而是处于“多”与“一”转换的关节点,其最深刻也是最重要的动向是:多元正在向二元聚集。所谓二元聚集,就是在许多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重大问题上,多样性的大众意识日益向两极聚集和积聚,它们已经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两种相反的认知或判断势均力敌、截然对峙,大众意识形态的“二元体质”正在形成。
伦理—道德对峙:“你对当前中国的伦理与道德状况是否满意?”69.7%对道德状况“基本满意”;[③]但73.1%对伦理关系或人际关系“不满意”,呈现为“伦理—道德悖论”。义—利对峙:“当今中国社会实际奉行的义利价值观是什么?”49.2%认为“义利合一,以理导欲”;42.8%选择“见利忘义”和“个人主义”。德—福对峙:“当前中国社会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如何?”49.9%认为一致或基本一致;49.4%选择德福不能一致或没有关系。发展指数—幸福指数对峙:“目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如何?”其中,“生活水平提高但幸福感快乐感下降”占37.3%;“生活不富裕但幸福并快乐着”占35.4%。公正论—德性论对峙:“公正与德性到底何者更为优先?”50.1%选择公正优先,48.9%选择德性优先。
二元对峙既是一种截然对峙,也是一种高度的共识。确切地说,是基于高度共识的截然对峙。它标示着多元正在甚至已经向二元聚集,共识已经开始生成,但正处于多元向二元的过渡之中,呈现为一种二元体质。也许,二元对峙不只体现为以上五个方面;也许,大众社会意识的更多方面,还没有出现二元聚集,甚至在许多问题上不可能出现二元聚集,但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大众意识形态已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
第三次调查(数据库三)的信息,已经呈现三种走向。其一,在某些方面,二元聚集仍在继续:“你认为市场经济对我国伦理道德的影响”:“变好了”占30.3%,“变差了”占32.0%,相差不到两个百分点。其二,第一次调查发现的二元聚集已经开始分化。“现代社会守道德的人大都吃亏,不守道德的人讨便宜”:同意或比较同意占59.7%;不同意或不太同意占40.3%,肯定性判断上升近九个百分点。“人的生活水平越高,就越幸福”:同意或比较同意57.3%,不同意或不太同意占42.6%,二者相差近十五个百分点。“你认为就社会生活而言,个体德性与社会公正哪个更重要?”公正优先占74.1%;德性优先占25.9%,公正优先已经成为绝对主流。其三,信息与第一次调查完全相反。“你对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占66.2%;“你对当前我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占69.5%。无疑,导致这些信息差异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二元聚集的状态已经发生变化,甚至发生重大变化。[④]
十字路口是大众意识形态发展的敏感期和质量互变点,是国家意识形态战略的最佳干预期!无视甚至错过这个最佳干预期,我们将犯战略性甚至历史性错误!理由很简单,“多”而“二”——“二”而“一”,是大众意识“形态化”的基本轨迹,多元向二元聚集,或“多”而“二”之后,是“二”而“一”的价值共识的生成!面对二元对峙的情势,影响甚至决定大众意识形态未来命运的课题,以最严峻的方式摆到人们面前:到底何种“一”?谁之“一”?
面对二元聚集的严峻现实和历史时机,理论研究肩负两大学术使命。其一,发出“二元聚集”的大众意识形态预警。二元或二元对峙的大众意识形态,既是一种时机意识,也是一种危机意识;既是对大众意识形态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规律的洞察和把握,也是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大众意识形态发展的战略反应。其二,进行由“二”而“一”的理论准备。经过二元聚集,大众意识形态将在“多”中积累和积淀“一”,但到底何种“一”、谁之“一”、如何“一”?我国大众意识形态不仅已经到达非此即彼的临界点,而且这种“一”的最后选择无疑将具有极为重要的未来意义。两大使命凝结为一个任务:能动地推进由“二”而“一”的“形态化”进程,生成大众意识形态的合理价值共识。
显然,完成这一任务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必须做也是能够做的,是为这一任务的完成进行学术准备。最重要的学术准备之一是:当代中国社会,在由“多元”而“二元”的自发进程之后,“二”而“一”的大众价值共识的生成,到底有哪些意识形态期待?
“价值共识”在语法结构上有三个关键元素:“共”、“识”、“价值”。与之对应,价值共识的生成,必须回答并解决三个问题:“共”于何?如何“识”?“价值”何以合法?
基于全国性大调查的信息,本文的假设是:在由多元走向二元聚集的背景下,当代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生成,逻辑和历史地有三大意识形态期待:期待一次“伦理”觉悟;期待一场“精神”洗礼;期待一种“还家”的努力。
一、 “共”于何?期待一次“我”成为“我们”的伦理觉悟
20世纪,是伦理大发现的时代。
20世纪初,陈独秀痛切反思:“伦理的觉悟,为吾人之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⑤]
20世纪40年代,英国哲学家罗素向全世界警示:“在人类历史上,我们第一次到达这样一个时刻: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⑥]
如果进行话语背景还原,两种发现显然具有截然不同的历史语境。“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意在将国人从伦理沉睡中唤醒,冲决伦理罗网,达到伦理解放,由此实现真正的和最后的文化解放。罗素的发现将伦理提高到比“陈独秀发现”更高的文明地位:它已经不是一个民族的觉悟,而是关乎“人类种族的绵亘”的“人类觉悟”,觉悟的要义是“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两种觉悟具有完全不同的历史内涵:前者是伦理解放的觉悟,后者是伦理学习或“学会伦理地思考”的觉悟。前者指向中国文化的传统性,后者指向西方文化的现代性。但是,我们不必沿袭传统的研究思路,将思维的触须夹挟于二者的差异,而是游刃于两大发现的跨文明、跨时代相通:无论“陈独秀发现”还是“罗素发现”,无论指向传统疾痼的伦理解放,还是指向现代性病灶的“学会伦理地思考”,都言之凿凿地将终极觉悟、终极发现聚焦于一个文化质点:伦理。
跨文明、跨时代的同一个发现只能说明一点:伦理,无论对解决“中国问题”,还是解决“西方问题”,都具有某种终极意义。而且,罗素基于西方现代性文明病灶诊断的伦理发现,也为我们解决当今中国的文明问题提供某种思想指引。在中国现代文明辩证发展的历史之流中,如果说陈独秀的“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是“第一次觉悟”,或“现代伦理觉悟”;那么,指向当今“中国问题”的伦理觉悟,则是“第二次觉悟”,或“当代伦理觉悟”。无疑,“第二次觉悟”与“第一次觉悟”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问题指向,其核心任务已经不是伦理解放,而是经过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欧风美雨冲击或重创之后,重新“学会伦理地思考”。
(一)伦理能为“价值共识”贡献什么?
伦理觉悟的终极期待隐喻伦理的某种具有终极意义的文明使命和文明地位。有待理论论证的是:伦理到底有何种文明担当?回到本文的主题,伦理、伦理觉悟,对解决价值共识的“中国问题”到底因何、如何具有某种终极意义?
在古希腊,伦理的最初意义是灵长类生物长期生存的可靠居留地。“可靠居留地”之所以需要伦理,是因为在人身上存在两种相反的本性,一是意志自由,二是交往行为。意志自由是人的自我肯定,但意志自由只有在交往行为中才能确证。[⑦]在交往行为中,人们产生了对行为可靠性的期待,那些使可靠性得以发生的东西被称之为“德”并得到鼓励。所以,“德”一开始便意味着多样性、个别性的存在者及其行为中的某种共通性,所谓“同心同德”,由于它们对共同生活的可靠性的生成意义,又被称之为“伦常”,即基于或源于“伦”的常则、通则,“伦常”意味着“德”被伦理所规定,是个体“在伦理上的造诣”。因之,“伦理”从一开始就表现为对共同生活的可靠性的某种期待和缔造,藉此人类才能获得长久生活的可靠“居留地”。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⑧]“风俗”是在共同体生活中自然生成的普遍性与客观性,“习惯”则是风俗的个体内化自发形成的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方式。以“风俗习惯”诠释和表达“伦理”,意味着在原初文明和文化的“无知之幕”中,伦理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结合方式。在这种结合中,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风俗”具有第一位的意义,而“习惯”则是获得普遍性的那种教养,这也隐含着日后古希腊在“风俗习惯”中概念地生长出“伦理”与“道德”的可能性。“居留地”、“可靠性”、客观普遍性与个体意志自由的结合,是古希腊“伦理”理念的基本元素,而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确切地说,个体性达到或获得普遍性,则是这种结合的要义和精髓。
与古希腊文明不同,在中国文明的开端,“伦”不仅表达和表现人的普遍性与客观性,而且具有根源实体的意义。所谓“天伦”,不仅昭示着人的血缘存在的客观普遍性的某种先验真理,而且更将人的个体存在回归于某个终极性及其在时间之流中延绵的根源生命。姓氏,在中国文明中不仅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时空中诸个体生命之流的共同符号,而且是他们共同的根源,这便是所谓“慎终追远”的哲学意义。因之,“伦”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仅是客观化了的普遍性或普遍物,而且因其根源意义而获得和赋予永恒的和不可动摇、不容置疑更不容亵渎的神圣性。在这个意义上,“伦”的理念与祖先崇拜的原始文明有着一脉相承的联系,可以看作是祖先崇拜的哲学表达。“天伦”不仅是本性,而且就是本真。于是,“教以人伦”就是文明和文化的第一也是终极的任务。而所谓“理”则是“伦”的主观化的能动表现和表达。在中国“伦理”传统中,“理”从来就不是在原子式或没有实体性的个人身上发生的所谓理性,而是由“伦”的本原和本真状态中产生的具有价值意义的真理,即所谓“天理”,它的个体化表现就是所谓“良知”。伦理之“理”必须也只能被理解为“伦”之“理”——包括天伦之理与人伦之理。由于家国一体、家族本位的文明结构和文化传统,天伦之于人伦具有范型的意义,“人伦本于天伦而立”是伦理即“伦”之“理”的规律。同时,“理”之于“伦”具有极为重要的文化功能。“理”使客观性的“伦”内化并成为主观性,也使普遍性的“伦”理一分殊地透过个别性而获得现实性,是“伦”由客观性向主观性、由普遍性向个体性过渡的中介。“伦—理”之中,“伦”是存在,是具有终极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生命实体;而“理”既是“伦”的表现和存在的能动方式,也是个人获得终极性和普遍性的教养和证明,是个体成为或走向普遍性、终极性的“人”的主体进程。“伦”是实体,“理”意味着个体必须也只能精神地达到这个实体。由此,“伦理”在中国文化中便更为强烈地表达着一种哲学理念,也更为现实地履行着一种文化功能:个体与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诚然,在社会生活中,个体与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有诸多文化形式,政治、法律等都是达到这种统一的意识形态,经济、社会等也可以理解为是建构这种统一的世俗形式。然而,人对普遍性追求的精神本质,中国伦理型文化的基因,决定了伦理不仅是实现这种统一的精神形态,而且是最为重要的文化形态和最具终极性的文明路径。中国文化祖先崇拜的传统,不仅表达和强化了“伦”的根源意义,而且赋予其以入世为取向建构诸个体的生命同一性的文化气质,使伦理在中国文明中更为强烈地履行着个体与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具有终极意义的世俗文化功能。与古希腊及其所开辟的文明传统相比,这种统一不仅精神地而且现实的达到和实现,中国传统社会中“礼”的伦理制度就是它的现实形态。“伦”的传统与由“伦”而“理”的伦理律规定了这种统一具有更为强烈的文化倾向:从“伦”的实体出发,个体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统一必须透过精神才能真正实现。
跨文化考察可以发现“伦理”所内在的深刻意识形态意义,尤其对建构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意义,这种意义在中国文化的伦理理念及其传统中得到更为清晰和强烈的表达。质言之,中国文化的“伦理”传统由三元素构成:“伦”传统、“理”传统、由“伦”而“理”的“伦—理”传统。(1)其中,“伦”传统是最重要,也是最具民族标识性的文化传统。“伦”既是出于自然的价值共识,是个体与普遍实体统一的自然形态,也是建构社会同一性的文化形态。“伦”的同一性展开为由“天伦”到“人伦”的文化过程。首先通过回归生命根源,指证并使历时性与共时性的个体获得普遍性,达到个体与诞生他的生命实体的根源性统一,在“天伦”中由个别性自然存在成为普遍性伦理存在。在此基础上,以天伦为范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生成社会性的“伦”普遍性;最后,由“天伦”及“人伦”,达到国家、天下的“伦”的贯通同一,所谓“天下平”。“天伦”不证自明的本性,以及“人伦本于天伦”的伦理律,赋予“伦”普遍性以及个体的“伦”共识以巨大的统摄力和表达力,以及不可究诘的神圣性。(2)“理”在中国文化的“伦理”理念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结构,它源于“伦”,由“伦”获得合法性与现实性,是“伦”之“理”。它既是“伦”的规律,也是“伦”的主观形态,是对“伦”的内化和认同,是个体达到“伦”的普遍性的良知良能。如果说,“伦”是普遍存在和普遍价值,那么,“理”则是由对普遍存在的认同而达成的普遍共识。(3)由此,由“伦”而“理”而生成的“伦—理”,便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客观同一性与主观同一性的统一。在中国,乃至整个人类文明中,“伦理”及其所表达的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价值共识的自然形态,就是人的姓名。“姓名”,是最自然、也是最具表达力的“伦理”。“姓”是个体生命的共同血缘符号或血缘普遍性,所谓“天伦”;而“名”则表征着个别性;“姓”与“名”的统一,就是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姓”是将过去、现在、未来历史长河中无数个体,也是将在同一空间中共时存在的不同利益、不同取向的诸多个体联系起来的自然标识,是对生命实体的普遍性的最自然、最具神圣感的认同,也是最自然、最坚固的价值共识。在人生命过程和生活世界中,最基本的价值共识,就是对“姓”这个自然存在的普遍物的尊崇,而这一共识的自然性和神圣性,使其对其他价值共同识的生成,具有作为范型和根源的人类学意义,成为价值共识可能和必须的人性基础和文明基础。
由此,“伦”、“理”、“伦—理”三元素及其所形成的哲学理念,便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也是价值共识生成的最具基础意义的文明因子和意识形态。但是,在不同的文明传统以及人类精神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伦理同一性及其价值共识的建构,逻辑与历史地有两个基本路径:从人的实体性出发;或者,从人的个体性出发。两种取向的自然表达及其殊异便是姓名的不同语辞位序。在中西方文明中,“姓名”虽然都表征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但在语辞结构、由此也在文化精神结构中的位序却完全不同:在中国,姓在前,名在后;在西方,名在前,姓在后。这种殊异决不只是语辞构造的不同,根本上体现的是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或价值共识生成的不同伦理位序。在个体与实体的同一性建构中,中国传统是从实体认同到个体建构;西方传统则是从个体自由到实体认同。二者的同与异体现个体生命过程与人类文明过程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对这种一致性更有解释力的是:两种传统演进到一定历史阶段,将遭遇不同的课题。于是,陈独秀的“最后觉悟”便指向“伦”的绝对实体性下的个体解放;罗素“学会伦理地思考”的觉悟指向个体向“伦”的实体性回归。这一历史哲学澄明的问题意识是:百年之后的中国,今天的伦理觉悟是继续完成“最后觉悟”,还是在“最后觉悟”基本完成之后,推进“第二次伦理觉悟”?显然,只要承认近百年中国文明变化的巨大和深刻,只要承认“价值共识”是一个真命题,那么,今天的觉悟就是与一个世纪前的“最后觉悟”在伦理方向上截然不同、作为对“最后觉悟”辩证否定的“第二次伦理觉悟”!
(二)保卫伦理存在
调查表明,经过百年巨变,尤其是三十多年来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激荡,今天的伦理觉悟有两大主题:一是在生活世界与精神世界中保卫伦理存在的觉悟;一是关于伦理的实体意识,关于人的普遍性追求的伦理再启蒙的觉悟。两种觉悟的要义,就是罗素所说的“学会伦理地思考”。
1.共识中的“问题共识”
第一次调查(数据库一)已经发现,当前我国社会已经形成一些重要共识。在社会思想领域,基本上形成、趋于形成的共识,突出表现在意识形态观、对改革开放的评价、“改革开放问题”三方面。
第一,意识形态观共识——主题词是“调整”和“多元包容”。从江苏、广西、新疆收回的1166份问卷中(样本量1200份),65.2%主张对当前意识形态进行调整,作出新的解释,只有16.2%主张维护当前意识形态,11.06%主张淡化意识形态。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多元包容,不仅包容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思想(30.36%),而且“整合和凝聚不同社会集团的思想体系”(49.49%),甚至“包容性越大越好”(17.07%)。
第二,“改革开放”共识——对改革开放高度肯定。如何评价中国的改革开放?66.72%认为市场经济改革“增强了社会主义的内在活力”;而开放是“中国自主地按照自己的道路前进(41.41%)”,或“引导中国向它们主导的方向变化”(37.65%),认同度非常高。
第三,“改革开放问题”共识——聚焦于两极分化与干部腐败两大问题。第一次调查(数据库一)表明,受访者对改革开放的主要忧虑,依次排列是:“导致两极分化”(38.16%);“腐败不能根治”(33.79%);“生态破坏”(26.24%)。(见图1)与之相关,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制度安排不合理”占39.11%,“社会不公”占36.62%,另有20.24%认为是“个人原因”。“阻碍树立社会主义信念的因素有哪些?”所有群体都指向腐败严重和两极分化。(见图2)[⑨]
图1 对改革开放的主要忧虑图2 阻碍树立社会主义信念的因素
第二次调查(数据库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跟踪。“你认为当前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过大的严重程度如何?”选择“非常严重”占71.5%;“你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严重程度如何?”选择“非常严重”占72.7%。
第三次调查(数据库三)进一步确证了这一信息。“你认为当前社会以下状况的严重程度如何?”1)“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过大”:“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占82.2%。2)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占80.5%。
可见,干部腐败与两极分化,已经成为两大“中国问题”,它们直接诱发了人们在意识形态态度和政治取向方面的“多”。可以说,这两大问题是当前中国意识形态和“改革开放问题”之“结”,也是价值共识难以建构和巩固的重要原因。
以上三大共同识,传递了关于当前我国社会大众价值共识的极为重要的信息:价值共识具有良好基础,但两极分化与官员干部腐败严重妨碍价值共识由可能变为现实。三大共识中,第一、二两个共识,即意识形态观、对改革开放的评价,不仅本身就是基本价值共识,而且为其他价值共识的生成,提供了良好的理念前提和政治基础,为价值共识和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条件。但是,第三个共识,即“问题共识”却严重阻碍了诸群体间价值共识由可能向现实的转化,因为它消解了价值共识生成的现实条件,耗散了诸社会群体凝聚价值共同识的文化热情和政治情绪。
关于改革开放、弱势群体、理想信念的三大问题共识,都指向并聚焦于两大问题:腐败严重,两极分化。在一般大众认知和学术研究中,都倾向于将这两大“改革开放问题”诠释为政治和经济问题,也总是试图在政治学和经济学中寻求解决之道。理论思维中这种因人文缺场而导致的哲学深度的不到位,大大削弱了人们对这两大问题严重文明后果的洞察。事实上,干部腐败和两极分化,不仅是政治问题,分配制度问题,更深刻的是伦理问题,其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解构甚至颠覆了世俗生活或社会生活中伦理存在,从而使共同价值因失去伦理条件和伦理基础而成为不可能。
必须保卫伦理!理由很简单,权力公共性、财富普遍性,是世俗生活或社会生活中伦理存在的形态和表达方式。一旦权力失去公共性,财富失去普遍性,社会及其生活就失去伦理性,社会就难以甚至不可能成为伦理性的存在。
只有保卫伦理存在,才能建立价值共识!理由同样很简单。当前我国社会已经在理念和政治两方面形成基本共识,但是,干部腐败和分配不公对于伦理存在的解构和颠覆,严重妨碍了社会大众价值共识的生成,甚至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
2.必须保卫伦理
“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⑩]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而形成的兼具客观性与精神性的同一体。“伦理”以普遍性、客观性的“伦”的存在为现实基础,以个别性的人对“伦”的信念和追求即所谓“理”为主观条件。在中国文化中,天伦和人伦无不表征这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的客观性。但是,“伦”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在于个体能够在这种普遍性中发现它与自己的统一并实现自己,从而产生所谓天“伦”之乐和人“伦”之乐。于是,一方面,“伦”是个体的实体性;另一方面,个体与实体的关系、个体行为价值合法性,便是以实体存在及其要求为内容和现实性,这两个方面构成“伦”之“理”的两个基本构造。“伦—理”之中,“伦”的普遍物的客观存在,个体在“伦”的普遍物中发现和找到与自己的同一性关系,是伦理履行其价值同一性文化功能的最重要的元素。“伦”的普遍物不存在,“理”的共同价值或对“伦”的认同便沦为虚幻和说教。
按照黑格尔精神哲学理论,个别性的“人”与普遍性的“伦”同一而形成的伦理性的实体,在生活世界中有三种存在形态:家庭、社会、国家。家庭是自然的伦理实体,是个体按照血缘规律建构的个体与其普遍性生命实体的同一性伦理形态。家庭的异化是社会,准确地说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哲学本质,是家庭的自然同一性解构之后原子式的个人由“需要的体系”所建构的形式普遍性和形式同一性。市民社会与家庭的共性在于追求个体性与普遍性的同一性关系,根本区别在于达到这种同一的方式,以及所建构的统一体的性质不同:是从实体,还是从个体出发建构个体与实体的伦理同一性?是形式的同一体还是直接的同一体?国家消除了存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大伦理实体之间的紧张,使个体性与普遍性、个体与实体之间的同一由可能成为现实,因而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形态或完成形态。
当然,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只是黑格尔所建构的伦理实体辩证发展的思辨形态和思辨体系。这种思辨理论的抽象性及其由于思维深潜于文明深层而产生的巨大历史影响力,使现代学术也使现代文明陷入某些争讼和困惑之中。其一,“市民社会”到底是一种思辨形态还是现实形态?是“一种文明”的形态还是“一切文明”的形态?是一种合理的形态还是一种过渡的形态?其二,“市民社会”与国家到底是何种关系?是先于国家还是后于国家?是优于国家还是期待国家?可以肯定的是,在作为“市民社会”概念与理念理论源头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只是一个思辨性、过渡性的结构,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是体系的需要,至少体系需要的冲动压过现实性;同时,黑格尔似乎也陷入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某种循环论证中:一方面申言市民社会是在国家中产生的,另一方面又将它作为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因而至少在逻辑体系上先于国家的结构。现代学术的正本清源,不能流连于这位体系大师为我们提供的那座耸立于云际的星光灿烂的体系迷宫,而应当循着逶迤盘亘于这座宫殿上方的那道直插宇宙深处的智慧之光,以及那道轻如薄烟、势可破云的超度凡俗的思想闪电,于刹那间鸟瞰和了然人类文明与人类生命的真谛。
综合《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关于伦理,关于伦理的社会同一性功能,黑格尔为我们提供的最大智慧是:权力的公共性和财富的普遍性,是世俗生活或现实社会(包括思辨中的“市民社会”和现实中的被普遍表达的“社会”)中伦理存在的确证。不是作为现象形态的权力和财富,而是它们分别具有和应当具有的公共性与普遍性的本性,才是生活世界中的伦理存在。一旦权力成为“少数人的战利品”而失去公共性,一旦财富因不均或不公而失去普遍性,社会便失去伦理存在,也因伦理存在消解而失去合法性——不是失去伦理存在的基础,而是失去伦理存在本身。伦理存在丧失的文明后果是:社会因失去伦理同一性和价值凝聚力而涣散,“社会”能力瓦解,社会将不再“社会”;“家庭—社会—国家”的文明体系与人的精神构造因失去“社会”这种中介而断裂。其直接的意识形态后果是:社会因失去伦理同一性和伦理统摄力而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由此,社会,尤其是社会的精神便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精神世界中分崩离析。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消除腐败与分配不公,根本上是一场伦理保卫战。建构价值共识,必须保卫伦理。否则,我们将耗散三十多年艰苦努力在意识形态和改革开放两方面达成的来之不易的理念共识和政治共识,在大众意识形态中使真正的价值共识难以从可能变为现实。
(三)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如果说干部腐败与分配不公动摇甚至颠覆了“伦”的存在的客观性,那么,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冲击,则在主观的方面动摇甚至消解了人们的“伦”意识或“伦”之“理”。前者是伦理存在的“伦”危机,后者是伦理认同的“理”危机。从存在到认同、从客观实在性到主观认知能力两方面耗散了伦理的同一性功能。如果说,前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一场全社会的伦理保卫战,那么,后一问题的解决,则期待一场伦理的再启蒙。再启蒙的核心任务,是唤醒和强化个体的“伦”意识,培植伦理认同、回归伦理实体的文化能力,进而培育社会的伦理同一性能力和伦理凝聚力。
基于价值共识的研究主题,伦理意识的再启蒙重点展现为三个侧面: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家庭伦理意识的再启蒙、集团伦理意识的启蒙。
1.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近三十年多来,我国社会的国家意识在理论和现实中遭遇来自三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全球化飓风和现代高科技背景下虚拟的“地球村”意识,二是市场经济导致的过度个人主义,三是所谓“市民社会”的观念和理论。在现代中国,全球化不仅被当作由经济全球化而导致的客观性,而且被当作必然性加以接受,国人对全球化的接受方式大多遵循“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实用逻辑。然而,全球化不仅是一股浪潮,而且是一股思潮,其中深藏着发达国家在文化战略上的意识形态故意,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一书于不经意间已经透露了这个秘密。[11]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方式让人们在虚拟世界中感受到一个高度抽象的由技术制作完成的地球村的存在。作为经济与技术的双重冲击的现实后果,是人们国家意识、民族意识的淡化甚至退隐,千百年历史积淀中所生成的国家民族意识和本土价值观被夸大了的甚至虚幻的全球意识所挤压排挤。同时,市场经济自发性不断滋生的个人主义则从价值层面动摇甚至消解人们的国家实体感和实体意识,把国家当作契约性甚至工具化的存在,而不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地。至于从西方移植并被误读的“市民社会”理论,则在学术上让人们在理性世界中对国家的现代合理性提出质疑,进而试图以“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庭抗礼甚至对峙。社会学中这种“小国家,大社会”理论似乎得到经济学上所谓“小国家,大市场”理论的呼应与支持。于是,事实世界中“全球村”与国家的抗礼,价值世界中个人与国家的抗礼,理性世界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抗礼,中国社会的国家意识、国家观念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危机。危机的表征之一,是国家伦理实体感和国家伦理意识的退化和弱化。
在关于“哪一种伦理关系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的调查中,两次调查结果的排序完全相同:1)家庭血缘关系;2)个人与社会的关系;3)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但在第二次调查中,家庭伦理关系的权重大大增加,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权重都相应减少,其原因可能与受查对象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所导致的对家庭的依赖密切相关。(见图3)
| 家庭血缘关系 |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 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 |
信息库一 | 40.12% | 28.11% | 15.49% |
信息库二 | 62.7% | 18.8% | 7.7% |
图3
这一信息表明,国家伦理意识、国家伦理实体感的再启蒙,已经成为一个紧迫任务。国家的文化使命,就是使全民族作为一个“整个的个体”而行动,国家伦理实体意识不唤醒并被现实地落实,价值共识和核心价值观就无法真正落实。国家伦理实体意识的再启蒙,包括两个辩证的结构。其一,国家伦理自我意识的再启蒙,彰显和强化国家作为伦理存在或现实伦理实体的本性。它展开为两大努力:否定性的努力是消除干部腐败与分配不公两大痼疾,使社会成员体会自己与国家的现实同一,从而强化伦理认同;肯定性的努力是加强政府决策的伦理含量以体现其伦理性。“你认为国家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充分考虑到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吗?”第一次和第三次调查中,选择“没有“的分别占32.3%、42.7%。它表明,国家必须增强政策和决策的伦理含量提升公民的伦理信任度和伦理认同感。其二,公民的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在经过全球化导致的抽象地球村意识和市场经济导致的过度个人主义,对传统民族主义和伦理整体主义的辩证否定后,进行否定的再否定,培育现代公民的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进行国家伦理意识的回归。在这个过程中,黑格尔关于对国家认识中的“国家应当如何”与“应当对国家如何认识”的思与辨具有特别重要的方法论意义。[12]
2. 家庭伦理实体意识的再启蒙
调查提供了关于家庭伦理的两个相反的信息:家庭是个体伦理道德发展的第一影响因子;当前我国社会的家庭伦理能力存在深刻危机。在关于伦理受益场所的诸多选择中,国家的影响力最弱,反证了上文关于国家伦理实体祛魅的立论;但另一方面,在家庭伦理责任与婚姻关系方面,家庭的伦理功能又明显弱化。
“您认为在自己的成长中得到最大伦理教益和道德训练的场所是什么?”以下是在多项选择中三次调查的排序:
| 第一受益场所 | 第二受益场所 | 第三受益场所 | 第四受益场所 |
数据库一 | 家庭,63.2% | 学校,59.7% | 社会,22.0% | 国家或政府,6.8% |
数据库二 | 家庭,50.7% | 社会,25.3% | 学校,17.8% | 国家或政府,占3.5% |
数据库三 | 家庭,39.0% | 学校,26.4% | 社会,25.1% | 国家或政府,占6.0% |
图4
三次调查,除信息库二中社会和学校的位置发生转换,其他排序居然高度一致,居前四位的因子完全相同,其中学校和家庭的位序虽有两次略有不同,但家庭绝对居第一位,国家和政府则处于最后一位,则完全一致。
在中国文化中,家庭的文明意义,不仅是个体伦理道德的初始教化,而且作为自然的和直接的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是个体伦理实体感和伦理认同最直接也是最具神圣性的渊源,是社会的伦理认同和价值共识生成的自然基础。家庭伦理实体的素质,家庭成员的伦理素质,家庭的伦理同一性能力,不仅对家庭伦理,而且对社会的伦理凝聚力和价值共识度产生基础性乃至源头的影响。三次调查所发现,子女缺乏责任感、婚姻关系不稳定、代沟严重等是现代中国社会家庭关系的突出问题,标示着家庭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关系中,伦理同一性素质和同一性能力正在遭遇严重危机。由此,当代中国虽然无需像上个世纪后期西方社会那样,发出“回到家庭去”的伦理召唤,但在独生子女这个全新的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条件下,在婚姻关系遭遇重大冲击和社会高速变迁的背景下,着实需要一场以重建婚姻能力、重建独生子女的伦理感和伦理能力、重建家庭的伦理同一性为主题的关于家庭的伦理的再启蒙。这场启蒙的意义,不仅是培育家庭的伦理共识和伦理素质,更深刻的是透过家庭伦理能力的培育为社会共识和社会的伦理同一性提供自然基础。在中国,家庭伦理同一性能力的弱化和解构,必将最终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也使社会共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由很简单,家庭在中国社会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文明功能和文明意义,被认为是中国文化真正的“万里长城”。[13]
3. 集团伦理的再启蒙
近三十多年市场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变迁的最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后单位制时代”的出现。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是连结家庭与国家的纽带,兼具家庭与国家之伦理政治的双重功能。处于单位集体中的人,从个体发展、收入分配到生活福利,以及生老病死的一切都“找单位解决”。“单位”既是国家的具体呈现,又具有家庭的伦理功能,从而成为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中“家”—“国”之间的连结带。市场经济解构了“单位”,将除公共行政部门之外的“单位”组织都分解为无限众多的具有独立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从而进入“后单位制时代”。“后单位”或“无单位”的经济实体,将个体还原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原子式个人,不仅使个人从家庭到国家的实体意识和价值共识失去中介和过渡,而且“经济实体”作为“个人利益战场”的本性,催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与文化现象——“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的伦理道德悖论。在集团内部,由于高度的利益相关,可能成为一个“伦理的实体”,准确地说是具有某种伦理形式但实为利益关联的实体,但当它作为“整个的个体”行动时,在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却是“不道德的个体”。
当今中国社会,人们达成的普遍共识同时也是不争的事实是:集团行为造成的道德后果比个体更为严重,生态危机、假冒伪劣、乃至战争等,都是集团行为的恶。数据库一表明,50.3%的受查对象认为,与个人相比,集团行为不道德造成的危害更大;31.1%认为二者相同。但对那些符合内部伦理却不符合社会道德的现象,譬如广泛存在的政府机关为职工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大学招生中本校教工女子降分录取等,在作出“不道德”的主流判断的同时,也指证它们的伦理—道德矛盾,表现出一种伦理上的无奈甚至部分同情。[14]
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以及大众认识上的多元性,尤其是内在的伦理—道德悖论,使人们面对那些具有“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性质的集团行为,将近一半的受查对象不作为或态度暧昧。例如,“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有一项举措可以提高集体福利并使您个人得到利益,但会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公害”,第一次和第二次调查中,分别有33.86%和43.7%选择“不会举报”。这表明,“后单位制时代”集团伦理的启蒙,不仅是新课题,而且是比其它伦理启蒙更为突出也更具紧迫性的启蒙。人的社会性和职业生活使集团伦理对社会伦理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它是最为现实的“社会环境”。集团行为中的“伦理—道德悖论”以虚幻的集团伦理的形式表达、实现和维护集团的私利,并造成相对于社会整体性关系中的道德上的恶。它的意识形态后果,不仅使处于不同集团中的个体难以达成价值共识,而且使集团与集团之间难以达成价值共识,更为严重的是,它所营造的现实社会环境,可能使不道德从现存成为现实,再从现实成为合理,从而不断催生并不断扩大处于不同集团或实体中的个体在价值选择上的多元,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因此,集团伦理的启蒙,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最为重要但至今未被充分认识甚至难以达成共识的伦理启蒙。这个启蒙的任务不完成,中国社会的价值共识就难以真正实现。
综上,市场经济、全球化、独生子女和“后单位制”等对家庭、社会、国家三大伦理实体及其体系的巨大冲击,以及“伦”的传统被颠覆和解构的双重境遇,使现代中国社会面临一个挑战乃至危机:“我”,如何成为“我们”?“我”,能否成为“我们”?这个挑战和危机如此深刻和严峻,乃至真的像罗素所说的那样将关乎我们种族的绵亘。为此,现代中国社会着实期待一场新的伦理启蒙和伦理觉悟。作为对百年伦理觉悟的否定之否定,这次伦理觉悟的核心任务,不是以唤醒个体自我意识为主题的伦理解放,而是捍卫社会的伦理整体性和个体的伦理能力,提升民族凝聚力和社会聚合力,使“我”成为“我们”,进而为多元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最不可或缺的伦理基础和伦理条件。
二、如何“识”?期待一次“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精神洗礼
伦理同一性的建构,伦理同一性对社会价值共识的缔造,展开为两种形态,或两个环节、两种规律:“伦”的同一性与“理”的同一性。“伦”的同一性是伦理存在的同一性,“理”的同一性是伦理认同的同一性。伦理存在的核心问题,是社会的“伦”普遍物是否存在?能否存在?伦理认同或伦理能力的核心问题,是个体在主观上如何达到伦理?能否达到伦理?前者是伦理的客观同一性;后者是伦理的主观同一性。无论伦理还是伦理同一性,绝不只是客观性,而是“客观性中充满了主观性”。在这个意义上,保卫伦理,不仅是保卫伦理存在或“伦”的存在,而且必须保卫“理”的伦理认同能力,或伦理能力。作为由实体向主体内化的环节,“理”的伦理认同或伦理能力的集中表现,是伦理观和伦理方式。
现代中国遭遇的社会同一性难题,不只是上文所指证的家庭、社会、国家诸伦理实体中伦理存在的危机,而且表现为个体的伦理能力的危机。伦理能力的危机,是达到“伦”的“理”的伦理观与伦理方式的危机。“伦”的存在危机,“理”的“伦”认同能力危机,共同造就西方道德哲学家所批评的那种生理上和伦理上退化的景象。退化的后果之一,是价值共识难以达成。
(一)“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
“理”的伦理观与伦理方式的危机是什么?一言以蔽之:“理性”僭越“精神”。
黑格尔曾断言:“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性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5]其中,“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是“精神”,“集合并列”的伦理观和伦理方式是什么?黑格尔没说,但有理由相信,它所隐谕和预警的是深植于西方哲学传统并在现代性中得到极端发展的“理性”。
基于本文的主题,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理性”与“精神”的关系展开充分的思与辨,重要的是必须指证,“理性”的伦理观和伦理方式的特质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最终达到的只是原子式个人的“集合并列”,而不可能是“强烈地现实的”伦理;与之对应,“精神”的本质是“从实体出发”,它既承认个体“单一物”,又扬弃抽象的个体性存在,希求“普遍物”,实现人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进而达到“强烈地现实的”“伦理性的东西”。“原子式地进行探讨”与“从实体出发”、“集合并列”与“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是“理性”与“精神”两种伦理观和伦理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精神”是一个典型的本土话语,而“理性”则是一个舶来品。在哲学意义上,“精神”具有三个基本规定:出于自然而超越自然;知行合一;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由于精神出于人的自然本性又是对自然本性包括人的自然质朴性和任性的超越,因而以自由为追求和本质;思维和意志、知与行是精神的一体两面,正如黑格尔所发现的,它们不是精神的两个独立构造,而是它的两种表现形态,即认知形态和行为形态;精神以对普遍物的信念为前提,在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中建构合理性。由此,“精神”不仅与“理性”相区分,而且与“伦理”相通。因为,“伦理”的重心在“伦”,“伦”是客观性的实体或客观化了的普遍性,由“伦”而“理”,即是个别存在者对“伦”的实体性和普遍性的良知。伦理的本质是基于对“伦”的“普遍物”的信念,“从实体出发”,透过知行合一所达到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因而与“精神”内在同一,并与基于个体“集合并列”所达到的形式普遍性的“理性”相区分。所谓“伦理精神”,即“伦理”与“精神”的合一,它意味着伦理必须也只有透过精神才能达到和实现。正因为如此,无论“伦理”还是“精神”,都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的意义功能并与之深切相通。
应该说,“精神”与“理性”的两种伦理观与伦理方式,不仅代表不同的文化传统,而且内在于个体生命发育史与人类文明发展史,构成伦理的两种逻辑与历史可能。个体生命发育史和人类文明发展史,因其同质性而遭遇一些共同难题:生命从母体诞生并发展自我意识之后,个体“被从家庭中揪出”、脱离家庭的原初也是直接的自然同一性诞生“社会”之后,如何铭记自己的出发点,找到一条“回家”的路?在经过个体的否定性扩张之后,如何最终回归实体的家园?这一问题的巨大现实性和深刻历史感,是不仅在生活世界而且在人的意识中,使“我”凝聚为“我们”。现代性伦理流连和执迷于个体及其意志自由,将理性极端化为理性主义,既忘记了人的原初根源的实体性,又消解了回到实体的终极信念,然而普遍性与同一性无论如何是人及其生活不可或缺的本性。于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的形式普遍性,便从黑格尔的哲学思辨成为现代性的不幸现实。市场经济不仅为这种伦理观和伦理方式提供强力推动,而且让它从“现存”误读为“合理”。作为具有中国气质的伦理观和伦理方式,这种原子主义被为表达“利益博弈”、“制度安排”等中国话语,在这里,“利益博弈”、“制度安排”既是“集合并列”的伦理逻辑,也是它的伦理期待。其结果,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伦理同一和价值共识,而是“集合并列”的原子式的“利益共谋”和“制度共存”。于是,“没精神”,便成为“中国问题”的另一表征。
(二)“原子式地进行探讨”
现代中国社会“伦”之“理”的最深刻变化之一,就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逐渐取代“从实体出发”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理性”僭越“精神”所导致的“没精神”退变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其集中表现便是日益发展的个人主义。调查表明,“个人主义”不仅对已经发生的伦理变化有解释力,不仅对正在发生的伦理问题有诊断力,而且由于它依然是一种被相当一部分人坚持的价值方式,因而对未来有某种预警力。“伦”之“理”的这种哲学形态的改变或僭越,消解了社会的价值共识的伦理能力。为此,当代中国社会,不仅期待一场“伦理”保卫战,更期待一次“精神”洗礼。
根据第一次调查的信息,对于“现在人们常常对记忆中或电影作品中展示的六十年代前人们简洁的人际关系、清朗的精神风貌和友好的社会风气心存怀念和向往”,55.2%认为导致这种变化的主要伦理原因是“现代人过于个人主义”,高居多项选择之首。而“对我国的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最向往或怀念的”选项则表现为如图5所示的复杂状况。
图5(信息库一)
以上两个信息,表面无直接关联,但仔细分析可发现,在对变化的伦理解释和未来的伦理愿景中表现出共同的历史情愫与伦理情结:个人主义。前一信息将“过于个人主义”作为历史蜕变的第一原因,隐含价值批评;后一信息在对未来的价值愿景中所表达的是对“自我认可”的个人主义的坚持,以高达30.7%高居所有选择之首。
关于伦理关系与道德生活的事实判断和问题诊断,同样指向个人主义。“对当前我国伦理关系和道德风尚造成最大负面影响的因素是什么?”第一次和第三次调查高度一致,“市场经济导致的个人主义”分别以55.4%、43.7%的选择率居首位。对于“造成目前人际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信息库一中65.7%选择“过于个人主义”,高居所有选项之首。信息库三中,66.2%的受访者“同意”或“完全同意”一种判断:“当前我国社会中大多数人奉行的是个人至上”。这些信息,贯穿历史和现实,指向同一个主题:个人主义。将历史变化和现实问题归责于个人主义,但在关于未来的愿景中又选择和坚持个人主义。两种似乎矛盾却高度同一的选择,演绎出一个具有很强解释力和表达力的判断:经过三十多年涤荡的中国,个人主义,不仅已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来可能仍然是最具影响力的伦理观和伦理方式之一。
如果说,个人主义只能解释“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伦理方式,那么,以下信息则可以反证这种探讨的“没精神”。
“当前中国社会中个体道德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三次调查的结果高度一致:“有道德知识,但不见诸行动”(图6)。
| 有道德知识, 但不见诸行动 | 道德上 无知 | 既无知, 也不行动 | 其他 |
信息库一 | 80.7% | 6.4% | 11.4% | 1.5% |
信息库二 | 63.2% | 11.6% | 16.3% | 8.9% |
信息库三 | 73.7% | 13.4% | 10.7% | 2.2% |
图6
这一高度问题共识,揭露出当前我国公民道德素质中的重大缺陷:知行脱节,思维和意志分离。这一问题的哲学根源和哲学诊断是:“没精神”。因为,精神之谓“精神”的必要条件,就是思维与意志、知与行的统一。“精神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达于思维这一发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的真理。”精神表现为理智,但意志却是它的真理。“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16]意志是冲动形态的思维,精神是思维和意志的统一或理智与意志的统一。“其实,我们如果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反之,意志在自身中包含着理论的东西。” 但是,二者之中,意志更具“精神”的本质,“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17]精神所内在的思维和意志统一的本质,在王阳明哲学中被表达为“知行合一”。“一”是什么?就是良知。王阳明以“精神”诠释良知:“夫良知也,以其妙用而言,谓之神;以其流行而言,谓之气;以其凝聚而言,谓之精。”[18]良知即精、气、神的同一体。“有道德知识而不见诸行动”是典型的现代性理性主义的病症,这种脱离意志行为的抽象理性主义,在《精神现象学》中被黑格尔称之为“伦理意境”或“优美灵魂”,最终命运是化为一缕轻烟,“消失得无影无踪”。
要之,“理性”的玉兔东升,“精神”的金乌西坠,当前我国伦理之“理”正在走向“没精神”!
(三)“精神” 洗礼
如何摆脱千夫所指却又千夫青睐的个人主义?必须经受一场“精神”洗礼!
“精神”的本性是什么?作为一种伦理观和伦理方式,“精神”有两大特质。其一,以“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为终极目标;其二,如何实现这种统一?“从实体出发!”具体地说,基于对“普遍物”的伦理认同和伦理信念,将人从个体性的自然存在提升为普遍性的伦理存在,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由于精神既是理智,又是意志,“精神”的日出,必定是价值共识的喷薄。
无疑,“精神”洗礼同样是在终极价值指引下知行合一的过程。但是,饱受“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理性”遮蔽,“精神”洗礼的基础性也是关键性的工程,是进行关于家庭、国家、社会的“精神”本性的理论澄明。“精神”洗礼“洗”什么?洗净理性的个人主义铅华,焕明和回归家庭精神、社会精神、国家精神或民族精神的伦理本真。
1. 权力与财富的“精神”本性
上文已经指证,国家权力与财富是社会生活中伦理存在的现实形态,干部腐败与两极分化颠覆了生活世界中“伦”的“普遍物”的客观性,瓦解了价值共识的现实基础。于是,关于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的伦理回归,便是“精神”洗礼的第一幕。
“精神”的洗礼有待理论澄明的是:国家权力和财富因何具有公共性与普遍性,从而成为“伦”的存在?“伦”存在因何具有精神性,并继而使权力与财富从客观存在主体化为精神存在? 答案很简单:国家权力和财富的价值合法性是“精神”的合法性;个体之于国家权力和财富之间关系的意识形态是精神形态;国家权力和财富的合法性危机本质上是人的精神危机。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揭示了国家权力和财富的精神本质及其辩证发展。他认为,善与恶是精神的两种本质。“善是一切意识自身等同的、直接的连续不变的本质”,而恶则牺牲普遍性,“让个体在它那里意识到它们自己的个别性”。[19]简言之,普遍性与个别性是善与恶两种精神本质的精髓。这两种精神本质在生活世界中分别异化或外在化为国家权力和财富。“国家权力是简单的实体,也同样是普遍的[或共同的]作品”,是简单的普遍性,因而是善。而财富的普遍性的精神本质则容易被遮蔽,因为“它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由于在财富中人们会意识到自己的个别性,因而可能是恶,不过,财富的个别性只是一种表象。“然而即使只从外表上看,也就一望而知,一个人自己享受时,他也促使一切人都得到享受,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因此,一个人的自为存在本来即是普遍的,自私自利只不过是一种想像的东西。”[20]国家权力是人的普遍性的直接表达,其目的是使个人过普遍生活;而财富则以大众消费这种否定的方式辩证自己的普遍性,于是,国家权力和财富在本性上都自在地是一种精神性的伦理存在。
公共性与普遍性是国家权力和财富的客观本质,自我意识对它产生两种精神性的判断或关系,导致善与恶两种意识形态。“判定或认出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善,认出不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恶。”[21]两种意识形态具体化为以个体“单一物”与伦理“普遍物”之间同一性关系为根据的两种自我意识——“认定国家权力与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乃是高贵意识……认定国家权力与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的那种意识,是卑贱意识。”
认知形态的伦理必定向冲动形态发展,达到思维和意志统一的“精神”。从高贵意识中发展出一种德行:“服务的英雄主义”——“它是这样一种人格,它放弃对它自己的占有和享受,它的行为和它的现实性都是为了现存权力的利益。”[22]但是,这种同一中包含着内在否定性。因为,在精神的意义上,国家权力有这样的缺点,“它不仅要意识把它当作所谓公共福利来遵从,而且要意识把它当意志来遵从”。[23]于是便有可能从“服务的英雄主义”蜕变为“阿谀的英雄主义”,即从对公共性与普遍性的“服务”,蜕变为对权力和财富的膜拜,从而使高贵意识沦为卑贱意识。而且,无论在精神世界还是在现实世界中,国家权力与财富之间都存在某种内在关联。“国家权力按其概念来说永远要变为财富”,公共权力只有外化为普遍财富时才具有现实性。当国家权力丧失公共性而成为“少数人的战利品”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与财富的私通,形成权力腐败和因分配不公而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出现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的倒置,爆发国家权力和财富合法性的精神危机,并进而不可避免地导致现实危机。调查信息为这一立论提供了支持。“哪些因素可能影响人际关系紧张?”多项选择中,两次调查,“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都高居榜首,选择率分别占42.5%(信息库二)和18%(信息库三)。而在五年前的第一次调查中,这一因素处于第三位,与处于第一位的“过度个人主义”和处于第二位的“竞争激烈,利益冲突加剧”分别相差近五个和两个百分点。这一变化轨迹说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
善与恶——国家权力与财富——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服务的英雄主义与阿谀的英雄主义,这就是黑格尔以思辨方式为世人复原的关于国家权力与财富的精神现象学。这种精神哲学澄明,在今天“去精神化”的生活世界中具有十分稀缺的资源意义。国家权力和财富本是社会生活中个体与实体、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现实形态和精神形态,其合法性不仅一般地具有精神内涵,而且只有透过精神才能实现。权力腐败和财富不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精神世界中摧毁个体与实体之间的这种同一性关系,不仅使现实世界中的社会和谐,而且使精神世界中诸群体成员之间的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在干部腐败与财富不公成为最尖锐社会问题的背景下,社会成员之间价值共识生成,无疑期待一场以回归公共性与普遍性为内容的伦理保卫战。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这场保卫战的最后胜利,更期待一次在主观世界中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酣畅淋漓的“精神”洗礼。
2. 家庭“精神”
家庭作为“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也以“精神”为基础和条件。“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注:指家庭。引者注)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24]家庭之为伦理实体和伦理存在,源于它的精神本质。家庭关系、爱、婚姻,作为决定家庭存在的三元素,已经澄明家庭的这一精神本质。
作为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也必须是“精神”关系。“因为伦理是一种本性上普遍的东西,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或爱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似乎必须把伦理设定为个别性的家庭成员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个别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才能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25]家庭成员之间伦理关系的真谛,是个别性的成员与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其伦理合法性在于从家庭伦理实体出发。在家庭中,人的存在的本质及其自我意识的真理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成员”,它彰显个别性的人与家庭整体之间的实体性关系,“家庭成员”是家庭中个体的伦理自我意识。由此,便可以理解《论语》中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之“直”之所指。“直”于何?“直”于家庭的伦理实体性,“父子相隐”的合法性是“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的“从实体出发”的“精神”合法性,体现家庭的伦理真理。
家庭之为伦理实体的最重要的精神元素是“爱”,家庭以“爱”为自然规定。“爱”的本质是什么?“爱”的本质就是不独立、不孤立。“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另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26]爱有两个环节: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自己。藉此,人才从个体性存在成为“家庭成员”的实体性存在。于是,“爱”便成为家庭伦理的最重要的“精神”环节。
婚姻是家庭存在和延续的重要条件。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伦理关系,必须透过精神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黑格尔对婚姻关系曾做过排除性论证:既不是以原子式个人为基础的契约关系,也不能基于“激情的狂暴”,而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爱”。婚姻关系表现出强烈的“精神”气质,也需要“精神”条件的支持:“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27]现代社会“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典型表现,是将婚姻关系理解为以个人任性为基础的契约关系,于是,婚姻的神圣性“被降格为按照契约相互利用的形式”(黑格尔)。这种“祛魅”的理性化理解从康德已经肇始。对婚姻的原子主义的理解和对待,在当代中国已经发展到十分严峻的地步,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已经让人们有理由发出质疑:当代人还有婚姻能力吗?婚姻能力式微的背后,是伦理能力的消解,其根源是婚姻的“没精神”。当代中国的婚姻家庭已经走到必须做出严峻选择的时刻:要么走向没落,要么振奋“精神”!
3. 国家“精神”
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双重冲击下,国家尤其国家意识必须经受“精神”的深刻洗礼,才能回归伦理实体的本性。从何洗礼?“公民”、“群众”、“爱国心”等表达个体之于国家的自我意识的“精神”洗礼,是国家“精神”洗礼的首礼。
国家的根本任务不仅是产生和照顾个人的特殊利益,而且是“过普遍生活”,否则便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混同。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不可以契约。因为国家契约论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黑格尔)。在国家中,个人精神地成长为“公民”。“公民”的要义是“公”,即分享、获得并体现国家伦理普遍性之“公”的“民”,是达到个人的“单一物”与国家的“普遍物”统一的体现民族精神的伦理性存在。因此,“公民”意识就是民族精神的自觉显现。“作为现实的实体,这种精神是一个民族,作为现实的意识,它是民族的公民。”[28]将人从个体性自然存在,提升为“精神”性的“公民”,正是国家的力量之所在。“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29]由此达到和建构真正的合理性。[30]
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另一自我意识是所谓“群众”。“群众”既是国家之于个体的伦理认同,也是个体的“精神”权利。“构成群众的个人本身是精神的存在物。”[31]“群众”成为“精神存在物”,或群众之为“群众”,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既认识个体并希求个体的单一性,又认识实体并希求实体的普遍性。由此,个人就获得两种权利:“无论作为个别的人还是作为实体的人都是现实的。”[32]这两种权利都是“精神”的权利,“群众”的现实性是精神的现实性。如果偏执于第一个条件或第一种权利,“群众”将因丧失精神聚合力而沦为“乌合之众”。
在国家生活中,个体与国家的精神关联是所谓“爱国心”。黑格尔将“爱国心”诠释为“政治情绪”,它既是从真理中获得的信念,也是成为习惯的意向。“爱国心”既是一种信任,也是这样一种意识:“我的实体性的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和保存在把我当做单个的人来对待的他物(这里就是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这个他物对我来说就根本不是他物。我有了这种意识就自由了。”[33]爱国心是国家生活中基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统一的信任和信念的自由意识,其本质不只是作出非常行动和非常牺牲的志愿,而是一种“从实体出发”的“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精神”。“本质上它是一种情绪,这种情绪在通常情况和日常生活关系中,惯于把共同体看作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34]调查显示,当前我国社会公民的爱国心已经得到提高。在回答“假如你的上司或老板是外国人,他侮辱了中国,但抗争会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你会选择何种行动”的问题时,第一次和第三次调查中来自江苏省的信息,“当面抗议”的选择率从72.4%提高到76.1%,但第二次调查的选择率只有55.7%,沉默率从第一次调查的10.4%上升到19.1%,表现出国家意识与文化水平、生活水平之间的深度关联,它表明,在当前我国爱国主义精神的启蒙中,必须透过社会改革和意识形态努力,着力关注低文化、低收入群体的“爱国心”的“政治情绪”。[35]
“公民”、“群众”、“爱国心”,这些理念诠释和表征的是国家作为现实的伦理实体的“精神”本性。基于“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由于“没精神”,往往从个人利益和基于特殊意志(而不是普遍意志)的契约理解国家,或者依据偶然事件和国家一时的贫富强弱认识和对待国家,这些理性主义的把握方式,被黑格尔称之“无教养”。无什么“教养”?无“精神”教养!也许,正因为缺少关于国家的这种“精神教养”,当代中国社会才出现那种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集体大逃亡”的怪象。由此,也反证当代中国社会国家伦理和国家生活中“精神”洗礼的必要性。
综上,精神、伦理、价值共识之间到底何种关系?“精神”洗礼到底如何禆益伦理并推进价值共识?也许,黑格尔富有慧见的哲学思辨同样有助于对这些问题的形上洞察:“活的伦理世界就是在其真理性中的精神。”“当它处于直接的真理性状态时,精神乃是一个民族——这个个体是一个世界——的伦理生活。”“作为实体,精神是坚定的正当的自身同一性”。[36]精神与伦理、民族内在地统一,它所追求和建构的是不但“坚定”而且“正当”的自身同一性。这便是“精神”洗礼之于伦理、之于价值共识、之于民族国家发展的文化密码。
三、“价值”何以合法?期待一种“还家”的努力
以上探讨逻辑地得出的结论是:如何“共”?“共”于“伦理”;如何“识”?“精神”地“识”,“伦理精神”生成和奠基“价值”“共识”。必须继续探讨的问题是:“共识”何以合法?回答是:在“还家”即回归精神家园中合法。
显然,“伦理”与“精神”,及其生成的“伦理精神”,本身并不只是甚至不就是价值共识,而是对价值共识的生成具有方法论和基础性意义的构造。“伦理”为价值共识提供“我”成为“我们”的“伦”的“普遍物”;“精神”为价值共识提供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伦”之“理”的认同方式;“伦理”与“精神”的哲学同一性及其生成的“伦理精神”,赋予“共识”坚定而可靠的“价值”基础和方法论意义。
“伦理精神”之于价值共识的意义,并不只是理论上的形上思辨,而是具有深厚的历史哲学根据,并且本身就是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趋于达成的“价值共识”。具体地说,其一,“伦理”与“精神”是中国民族和中国文化最深厚也是最具标识性的传统,不仅具有传统的合法性,而且是多元多变时代建构合法性的最重要基础;其二,优秀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两个要素,已经是社会大众认同的达成价值共识的“共识”;其三,“伦理精神”的回归,本质是上多元多变时代建立价值合法性的一种努力。于是,在多元多变的时代,价值共识之“价值”如何具有合法性?便期待一种返还“家乡”的努力——还传统之“家”!还伦理之“乡”!
(一)作为中国传统的“伦理”与“精神”
学术界业已达成的共识是:中国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有待推进的是:作为与西方宗教型文化相对应、并且在五千年文明进展中绵延不断的文化形态,“伦理型文化”的深刻文明意义,决不只是中国民族对伦理的选择及其所培育的入世意向,也许以“文明生态”和“文化自足”的理念更易发现伦理型文化中“伦理”的意义。
任何一个发育相对成熟的文明都是一个生态,诸文化要素及其形态对这个民族的生命和生活,以及个体在其中的安身立命相对自给自足,否则这个民族便难以生存和发展。据此,如果我们发现一个成熟的文明生态中并不具备其他文明生态中的某个重要因子尤其是那些具有基础性和标识性的因子,那么只能假设,在这个文明生态中一定存在某种文化替代。伦理与宗教之于中西方文明便是如此。中国文明具有强大的伦理,便不需要西方那样强大的宗教;同样,西方文明有强大的宗教,便不需要中国这样强大的伦理。根本原因在于:伦理与宗教在中西方文明体系中具有相通的文化功能,履行相似的文化使命。这一解释的意义在于:在中国文明生态中,伦理决不只是指向一种价值、一种关怀,而是如西方文化的宗教那样,指向终极价值、终极关怀。同样,伦理也决不只是一种同一性,而是像宗教在西方文明中那样,具有终极同一性的意义功能。正因为如此,西方文化的终极忧患是:“如果没有上帝,世界将会怎样?”中国文化的终极忧患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世风、人心是同一性的客观与主观形态,分别对应着客观伦理与主观道德,而“风”与“古”则表征社会同一性与传统合法性。中国民族对伦理的忧患,与西方民族对宗教的忧患,具有同等的文化意义。
问题在于:这种伦理型的文化传统在今天的中国是否仍然存在?传统之谓“传统”,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历史上发生的、一以贯之的、今天仍然存活并发挥作用的。如果只是历史上发生而当下并不具有现实性,那只是文化遗存或文化遗产,而不是文化传统。传统之为传统,不仅是历史的,而且是鲜活的。调查表明,今天的中国,虽然在伦理道德方面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伦理型文化没有根本改变。
在问及“若遭遇利益冲突,如名誉、利益受侵害首先的行为反应”时,选择“直接找对方沟通”或“通过第三方沟通”的高达80%。(见图7)可见,伦理手段仍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首选;当今的中国文化,依然是伦理型文化。
图7(信息库一)
第二次和第三次调查以更为详细的信息证明了这一判断。“如果与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商业伙伴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你会选择哪种途径解决?”两个数据库完全一致:处理家庭成员、朋友、同事之间利益冲突的首选都是“直接找对方沟通,得理让人,适可而止”,如果加上“找第三方沟通,尽量不伤和气”,和“能忍则忍”,伦理性的选择近乎占全部,只有在处理与商业伙伴之间利益冲突时,首选才是“诉诸法律,官司”。而且,两次调查的数据大多十分接近甚至完全相同。它说明,中国传统的伦理型文化没变,只是要某此方面增加了法律的元素。(图8)[37]
| 直接找对方沟通,得理让人,适可而止 | 通过第三方从中调解,尽量不伤和气 | 诉诸法律,打官司 |
能忍则忍 |
家庭成员之间 | 53.9%(二) 58.3%(三) | 8.6%(二) 9.6%(三) | 0.6%(二) 0.6%(三) | 33.6%(二) 31.5%(三) |
朋友之间 | 49.8%(二) 49.8%(三) | 23.4%(二) 29.1%(三) | 1.2%(二) 2.6%(三) | 22.4%(二) 18.5%(三) |
同事之间 | 37.0%(二) 46.2%(三) | 23.4%(二) 27.8%(三) | 2.1%(二) 2.2%(三) | 15.7%(二) 23.9%(三) |
商业伙伴之间 | 18.2%(二) 24.6%(三) | 15.6%(二) 15.9%(三) | 21.2%(二) 50.0%(三) | 5.9%(二) 9.5%(三) |
图8
如前所述,“精神”是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标志性概念。今天中国文化的“精神”传统虽然受到西方理性主义的强烈冲击,但不可否认,在中国文化中,“理性”完全是一个泊来品,它在中国的移植只是“五四”以后,当今“民族精神”等理念突显一定程度上标示着对这一传统的自觉和承续。在上文所引证的王阳明对“精神”的“良知”诠释中,已经潜藏其真谛。“以其凝聚而言谓之精”,何种凝聚?“普遍物”之凝聚,谓“伦”的普遍物之“精”;“以其灵明而言谓之神”,因何“神”?人的个别性的“单一物”对“伦”的“普遍物”的知觉灵明,是个别性的人的“单一物”对“伦”的“普遍物”的知觉灵明、“理一分殊”之“神”;何为“气”?使“伦”的普遍物、也使个体对“伦”的普遍物的知觉灵明外化为现实,成为行为与风尚,“气化流行”是也。于是,“良知”即“精神”,即“知行合一”。附会而言,“精”是“一”,“神”是“知”,而“气”即“行”——既是行动,也是流行,是通过行动达到的社会同一性。以其言之,“精神”传统与“理性”传统的根本区别之一,是对“普遍物”的终极预设及其神圣性的承认,以及个体性人的“单一物”与“伦”的“普遍物”的灵通合一。也许正因为如此,西方哲学家把“精神”理解为“包含着人类整个心灵与道德的存在”,甚至“较近于神学”。[38]
(二)价值共识生成的“元文化”或“元共识”
多元多变的时代,到底哪些元素堪当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文化承载?如果发现对价值共识生成具有基因意义的那些文化载体,也许就可以发现了当今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生成的基本规律。
价值共识的文化载体,决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思辨,因为这些文化载体本身已经是也表达着多元多变的大众意识形态中的价值共识,是价值共识的现实。由于这些文化元素可能生成和承载其他共识,因而是在大众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中已经存在的“元文化”或“元共识”。第一次调查提供的以下两个信息表明,在大众意识形态中,这种“元文化”或“元共识”已经存在。(见图9、图10)
图9.“多元多样多变的文化中有哪些因素持久不变或变化相对较少”
图10.“当前加强文化建设应当优先重视哪些方面因素”
它们显示,伦理道德被认为是多元多变的文化中的“多”中之“一”、“变”中之“不变”,其选择率高于“物质利益的基础作用”、“对真善美的追求”、“亲情和友谊”。这既有力佐证中国文化依然是伦理型文化;更直接指证,伦理道德是多元多变的时代建立价值共识的最重的文化元素。由此可以推论,伦理道德承载或具有一种特殊的文化使命和文化本性:是多元多变的文化中的“元共识”。
然而,伦理道德毕竟只是文化生态中的一个因子,在多元多变的时代,重建价值共识中到底何种努力最重要?“弘扬传统文化”高居关于当今文化建设的所有选项之首,高于“提高公民素质”、“发扬科学与民主精神”、“加强法制建设”等因子。由此,传统文化可以被认为是多元多变文化中的“元文化”。这一结果正好反证了哈贝马斯所谓“合法化危机”理论。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文化的重要病症在于,传统被过度解构,难以透过教育建构人的思想行为的合法性,因而陷入合法化危机之中。[39]由此引申结论是:当代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生成,必须透过传统建构合法性。第二次和第三次持续调查的信息再次为这一推论提供支持。“你认为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生活中最重要的元素是什么?”“中国传统道德”以61.8%和46.8%高居所有选择之首。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的“最重要元素”并不是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其意是说“中国传统道德”应该是“最重要元素”。几次调查的差异也可以由此获得解释。“你认为对当前我国伦理关系和道德风尚造成最大负面影响的因素是什么?”多项选择中,“传统文化的崩坏”以33.1%的选择率居首位,而在五年前的第一次调查中居首位的“市场经济导致的个人主义”则以28.2%的选择率下降为第二影响因子,应该说,这是全民共识中的很大变化,既表征市场经济的进步,更是对传统文化价值的新发现。
可以假设,伦理道德的元共识、传统的元文化,构成当前我国社会价值共识坐标系中纵横两个坐标轴。然而,在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选择中,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到底如何结合?它们如何生成和表达价值共识?调查信息呈现了当前我国大众意识形态演进的另一特点和规律。
第一次调查关于“新五伦”的信息显示,当代中国社会被认为最重要的五种伦理关系依次为:父母子女(93.8%)、夫妇(78.4%)、兄弟姐妹(63.5%)、同事或同学(47.1%)、朋友(43.5%)。与传统“五伦”[40]相比,只有一伦发生变化,即以君臣为表征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置换为社会性的同事同学关系。第二次和第三次调查在“不变”中发现了“变”,两次调查的排序都是:父母子女、夫妇、兄弟姐妹、个人与国家、朋友,第一次调查中的“同事或同学关系”被“个人与国家关系”所取代,位于第四。无论如何“五伦”的基础即家族本位的取向没变,五伦的结构原理乃至排序没变,依然是“人伦本于天伦”,充分显示现代中国社会中传统的力量。
不过,三次调查都表明,伦理与道德之间出现了文化走向方面的不平衡。第一次调查显示,当前我国社会最重要的五种德性依次为:爱(78.2%)、诚信(72.0%)、责任(69.4%)、正义(52.0%)、宽容(47.8%)。第三次调查通过排序加权,结果是:爱、责任、诚信、正义、宽容。两次调查,除“责任”与“诚信”两个德目的地位发生转换,要素乃至排序完全一致。与传统的仁、义、礼、智、信“五常”相比,“新五常”中,只有“爱”和“诚信”勉强归之于传统,其他三德,责任、正义、宽容,都是现代元素。由此,便可以描绘当代中国社会伦理与道德的不同演进轨迹——伦理上仍守望传统,但道德上已经基本解构了传统而走向现代,伦理与道德的变化趋势呈现反向运动。
可以说,“新五伦”和“新五常”是当今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价值共识之一,它奠定了伦理型文化中社会价值共识的最基本的文化内核,体现伦理与道德在现代中国社会中不同的特殊发展规律。伦理与道德的不同演进轨迹,不仅对前文相关立论有解释力,而且对价值共识的展望有表达力。其一,它可以佐证第一部分关于“‘共’于‘伦理’”的立论——在中国大众意识形态的认知与期待中,伦理最能承载传统,也最能凝聚个体的多元价值,不仅是“变”中之“不变”,而且托载和化育“多”中之“一”;其二,它可以支持第二部分关于“‘精神’地‘识’”的假设——在伦理与道德之间,道德因其对抽象的普遍规则和个体意志自由追求的特点,具有主观性,也较为易变,而伦理因其与“精神”的直接同一,更具客观普遍性,并对个体“单一物”具有更强大的同一性文化功能。
要之,伦理与传统,因其在文明本性、因其在当代中国人的价值取向与意识形态期待中的深度契合,构成多元多变时代中国社会大众价值共识生成的两个具有基因意义的文化元素。伦理是多元价值中的“元价值”,传统是多元文化中的“元文化”。在多元多变的时空维度中,它们分别成为具有多元凝聚力和历史绵延力的两大文化元素,是价值共识的纵横两轴,具有托载和化育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意义。
(三)谁引领“共识”?
伦理凝聚共识,传统承载共识。然而,无论如何,“共识”有待发现和凝炼。于是引出合法性的另一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到底谁引领“共识”?用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述,到底谁掌握话语权力?
调查发现,由于官员腐败和分配不公所引发的伦理存在的难题,当代中国社会正陷入话语主体失落的危机之中。突出表现是:在政治、文化、经济三大领域分别掌握话语权力的三大主体,恰恰是伦理道德上最不被满意的群体。
“你对什么人在伦理道德方面最不满意?”第一次调查中多项选择的结果依次为:政府官员74.8%、演艺娱乐圈48.6%、企业家33.7%。第二次和第三次调查采用不同的问题式,试图发现当今中国社会对于各类群体的满意度与不满意度(图11)。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信息库二 | 政府官员, 48.9% | 企业家,23.2%; 商人30.7% | 演艺娱乐圈, 25.6% |
信息库三 | 政府官员, 54.6% | 演艺娱乐圈, 54.8% | 企业家,46.5%; 商人,46.4% |
图11.伦理道德状况“不满意度”最高的三大群体
这两次调查将“企业家”与“商人”作了区分,但由于二者之间在大众认知中事实上有很大交叉重叠,因而以选其高限为宜。结果显示,政府官员、演艺娱乐圈、企业家或商人,依然伦理道德上最不被满意的群体。区别仅仅是在信息库二中企业家与演艺娱乐圈的位序发生置换。“不信任群体”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共识”,其不可避免的后果是:由信任危机而导致的话语权的失落。
在话语权力失落的背景下,到底谁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发挥重要影响?在第一次调查中,江苏、新疆、广西三省(区)两次调查,2400份问卷,结论高度一致:知识精英。(见图12)然而,另一信息又对这个结论提出质疑:知识精英不仅“不了解现实”,而且缺乏充当思想领袖的自我意识和意识形态抱负。在这种情况下,知识精英成为思想行为的第一影响力主体,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是期待。[41]
图12. 对思想行为影响较大的群体”(信息库一)
信任危机,思想领袖缺场,使中国大众意识形态面临巨大文化风险。“当党中央宣传与国外思潮发生矛盾时,你相信谁正确?”多项选择中,五年前第一次调查的信息令人震惊:64%的企业群体、61%的公务员、44%的农民,选择“相信国外正确”。[42]情势之严峻,已经可能影响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但是,五年后的第三次调查的结果发生根本性变化。“当国外报道与主流媒体宣传内容不一致,你更倾向于相信哪方?”54.8%选择“相信主流媒体”,24.5%选择“自己判断”,只有7.9%选择“国外报道”。这一深刻变化表征,近年来的社会改革和国家意识形态努力已经受到很大成效,价值共识的生成的客观条件日益具备。如何进一步推进?可能的选择是:回归伦理道德与文化精神的“家园”!一方面,政府官员、演艺娱乐圈、企业家,尤其是政府官员,要通过自己的伦理道德努力,重建社会信任,也给社会以文化信心;另一方面,知识精英对自己的文明使命要有一种集体自觉,有抱负通过走近时代、走近社会,让自己有能力担当思想领袖的使命,以此回馈和响应社会厚望。知识精英作为文化承荷者和承继者,注定要被历史地寄托引领价值共识的大众意识形态文化期待。无论如何,传统的“家”与伦理的“乡”,同样是解决价值共识生成中话语主体合法性问题的两个可能的关键元素。
结语:“后意识形态时代”的“意识形态方式”
综上,可以得出关于当前我国社会大众意识形态领域“价值共识”的三个结论:“共”于“伦理”;“精神”地“识”;在民族文化的生命“传统”中合法。由此,凝结为三个理念——保卫伦理;蓬勃“精神”;回归家园。
经过全球化的欧风美雨和市场经济的涤荡,中国社会大众已经形成以“坚持—“调整”—“包容”为主题的意识形态观,意识形态不应该也不可能终结,是业已达成的基本价值共识,这一共识已经为当代中国大众意识形态建构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和世界已经深刻地变化,而且必将继续变化,一个“后意识形态时代”已经到来。面对这种变化,在业已生成的意识形态观的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必须确立“意识形态方式”的自觉理念,能动地推进“意识形态方式”的“调整”和变革。[43]也许,本文所发现和揭示的“伦理”、“精神”、“传统”,将是新的“意识形态方式”的可能元素,某种意义上可以裨益当前我国社会建构大众意识形态的“共”与“识”及其“价值”合法性。当然,这一切只是可能。可能意味着未发生,正如一位哲人所说,没有发生的事情是不可预料的,因为没有发生本身就意味着无限可能。
[①] Terry Eagleton: Ideology: An Introduc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Verso, 1991.
[②]参见[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③]注:对道德状况“基本满意”的理由是“虽不尽如人意,但正变得越来越好”,或个体道德自由。本文所用调查数据,除特别说明外,都系本人在江苏、广西、新疆三省区所进行的两大个重大课题问卷调查及六大群体座谈会的结果,每次样本量为1200份,共2400份。文中的部分图表由龙书芹博士帮助修改,特此致谢。
[④]三次调查的信息差异有诸多变量,既与问题方式和调查手段相关,但受查对象的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是最重要的变量。三次调查的信息比较发现,文化程度越高,对社会的敏感度和批判性就越强,不满意度也越高。总体而言,后两次调查更能呈现社会事实,第一次调查更能反映大众意识形态的前沿。但无论如何,两次调查信息的相同与相似性最具表达力和解释力。
[⑤]陈独秀:《吾人之最后觉悟》》,任建树、张统模、吴信忠编:《陈独秀文集》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9页。
[⑥]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肖巍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59页。
[⑦]正因为如此,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伦理”作为意志自由实现的最高阶段,是“客观意志的法”。
[⑧]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⑨]该数据为本人作为首席专家之一的江苏省重大项目团队中其他同仁调查的结果。
[⑩]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页。
[11]参见拙文《伦理精神的生态对话与生态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6期。
[12]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强调:“本书所能教授的,不可能把国家从其应该怎样的角度来教,而是在于说明对国家这一伦理世界应该怎样来认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2页。
[13]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年。
[14]例如,在第一次调查中,对于“一些政府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让本单位的干部子女在很好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读书”,69.3% 认为是以权谋私,属政府行为不道德或严重不道德;19.3%认为符合内部伦理,但严重侵蚀社会道德;8.9%认为是为单位人员谋福利,符合道德。后两项相加,28.2%给予“符合伦理”的“同情的理解”。对于“在高校招生中,许多大学对本校教工子女降分录取”, 40.3%认为“严重侵害了公民利益,是不道德行为”;29.2%认为“符合高校内部伦理,但不符合社会道德”;22.2%认为“司空见惯,无可奈何”。在第二次调查中,对以上两类现象,80.9%认为是不道德或严重不道德,7.1%认为符合内部伦理但严重侵蚀社会道德,3.7%认为符合道德。两次调查表明,在这一问题上,社会的共识度已经提高。
[1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3页。
[1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1、12页。
[1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3页。
[18]王守仁:《传习录》中。
[19]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5—46页。
[2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6页。
[2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0页。
[2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2页。
[2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57页。
[2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页。
[2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9页。
[2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5页。
[2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7页。
[2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7页。
[2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61页。
[30]黑格尔这样诠释“合理性”:“抽象地说,合理性一般是普遍性和单一性相互渗透的统一。具体地说,这里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因此,合理性按其形式就是根据被思考的即普遍的规律和原则而规定自己的行动。这个理念乃是精神绝对永久和必然的存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54页。
[3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65页。
[3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65页。
[3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67页。
[3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67页。
[35]在第一次的综合调查中,对来自江苏省和来自广西、新疆等其他省(区)的信息做了一个比较数据库,第三次调查只是在江苏,因而两次来自江苏的信息具有直接的可比性。第二次调查在全国28个省市正态分布,与一、三组数据之间的差异一定意义上可以体现文化与生活水平的影响。
[3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2页。
[37]注:图8中(二)指“信息库二”,(三)指“信息库三”。
[38]参见黑格尔《历史哲学》,英译者序言,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
[39]参见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40]传统“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
[41]综合三次调查,文化程度越高,受知识精英的影响越大。第二、三次调查发现,在人生过程和日常生活中,父母和教师分别是位居前两位的影响力群体,而知识精英与政府官员则在两次调查中分别处于第三位。该数据第一次调查的结果,与调查对象的受教育程度远高于第二、三次调查密切相关。
[42]该数据为本人作为首席专家的江苏省重大项目团队中其他同仁调查的结果。
[43]关于“意识形态观”、“意识形态方式”的理念,参见拙文《“后意识形态时代”精神世界的“中国问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前沿(2008-200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